公共建築物的定義@ 鼎興建築:: 痞客邦::
依使用安全定義 ( 廣義定義 ) : 具有公益性或公用性的建築,其型態除公營、財團法人、公共團體營運外 ...
依使用安全定義 ( 廣義定義 ) : 具有公益性或公用性的建築,其型態除公營、財團法人、公共團體營運外 ...
七、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咖啡廳、茶室、食堂。 八、公共浴室、三溫暖場所。 九、博物館、美術館、資料館、圖書館、陳列館、水族館、集會堂( ...
然公共設施,原則上需為供公共使用為目的之公物,始足當之,如性質上並非供公共使用之目的,而係供機關內部使用之設備、器具等公物,除非該公物具有對外之開放 ...
一、供公共使用之土地。 二、各級政府與所屬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但不包括供事業使用者在內。
道路用地之分類道路用地一般可分為:計劃道路、既成道路及私設道路三種。 依據建築法第48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 ...
有某民眾住家依法保留的法定空地被當成道路使用,住戶用不到卻得年年繳地價稅,向議員陳情。 (二) 3種利益的平衡:租稅公平、因公益而特別犧牲、私人土地所有權 ...
復查貴市建築管理規則第三條對現有巷道之認定已有明定,是本案土地依土地稅減免規則,提供公共使用,而減免地價稅,可否據以認定其具公用地役關係,免經土地 ...
又稱行政用物,指專供公共行政直接使用,由行政人員利用者。 3.特別使用公物(特別用物):. 依其目的,供特定人(公物主授權之人)利用之 ...
然間接供公行政目的使用之財產,如國家所有之現金、有價證券等,因其非直接供公 ... 爰依一般民眾之使用關係,再就民眾用物區分為「公共用物」、「特別用物」與「營造物 ...
法規類號:, 北市13-17-1002. 名稱:, 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自治條例. 法規位階:, 自治條例.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7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