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
三、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中华民国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以前转换身分为大陆地区人民,未依第六条规定回复台湾地区人民身分者。 四、依本条例第九条之一第二项规定在 ...
三、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中华民国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以前转换身分为大陆地区人民,未依第六条规定回复台湾地区人民身分者。 四、依本条例第九条之一第二项规定在 ...
為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行政院得依對等原則, 許可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設立許可事項,以法律 ...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事务,得委托前项之机构或符合下列要件之民间团体为之:. 一、设立时,政府捐助财产总额逾二分之一。 二、 ...
中华民国81 年7 月16 日 制定96条: 中华民国81 年7 月31 日公布1.总统(81) 华总(一) 义字第3736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96 条: 中华民国81 年9 月18 日施行中华民国八十 ...
该修正草案是对《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1条、第26条之1及第63条予以修订,具体内容为将第1条“国家统一前,为确保台湾地区安全与民众福祉……”内文中的“国家统一前 ...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简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1]、《两岸人民条例》、《两岸关系条例》,是中华民国在国家统一[2]前为规范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即中国 ...
1989年2月,中華民國法務部公布了第一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暫行條例草案》,並於1992年7月經中華民國立法院三讀通過。 概括編輯. 該條目自立法以來 ...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简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是台湾一个律例,立法公布于1992年7月31日,为台湾当局为规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的经济、 ...
二、其亲属为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澳门居民或外国人在台湾地区遭遇不可 抗拒之重大灾变 ... 大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大陆红十字会总会或大陆地区公务机关(构)人员, ...
臨時停留許可證:依實際需要核給停留期間,供持憑入出境之用。 領有前項第一款證件之大陸地區人民在有效期間內未入境者,得於該效期屆滿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