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專區| 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解釋
勞動部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勞動條4字第1030132626號函. 主旨:. 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陪產假規定修正後請假疑義一案,請查照。
勞動部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勞動條4字第1030132626號函. 主旨:. 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陪產假規定修正後請假疑義一案,請查照。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 ...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陪產假. 受僱者可以在配偶分娩的當日及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彈性選擇其中的5日請假。請假期間,薪資照給。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產檢假.
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 第五條(性別工作平等會之設置) ... 第十五條(產假、產檢假、陪產假).
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產檢假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考量產前檢查所需次數及時間,爰受僱者確有產檢之事實及需求,以「 ...
勞動部令釋性工法第十五條產檢假五日略如下: 「受僱者妊娠期間,以「半日」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選擇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亦無不可。惟擇定以半日或 ...
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內結婚或遇親屬喪亡,在婚假或喪假可請假之期限內,得改請婚假或喪假;其有產前檢查之事實 ...
主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陪產假規定修正後請假. 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103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189191號令公布. 修正性別 ...
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 4星期. 妊娠2-3個月流產, 1星期, 勞工選擇請產假者不給薪;請普通傷病假、事假及特別休假者,依相關規定辦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桃園市政府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040140999號主旨: 檢送「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及第21條規定解釋令,請查照並轉知所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