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規定,擅自承攬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或承造業務者,勒令其停止業務,並處以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處一年 ...

建築法

第四條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第五條本法所稱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 ...

建築法

本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其所有權人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但都市計畫範圍內非供公眾使用者,其所有權人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PDF] 建築法

建築法. 中華民國二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立法院制定全文四十七條. 中華民國二十 ... 在第三條規定之適用地區,如以特設之管理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者,應經內政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