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法學緒論

(A)進入民宅係以蒐集情資為名進行家戶訪查,此並非憲法第23條所規定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得以法律限制之事項 ...

法律與人生

等等罪行,應自負刑責,並接受法律的制裁,憲法及法律並無保障其罪行免責的規定,故為防止人民濫用自由權利,妨礙他人自由,得以法律規定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