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 ... 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健身中心、技撃館、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資訊休閒服務場所。 ... 二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