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法規名稱:, 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交通部交航字 ...
法規名稱:, 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交通部交航字 ...
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經管之公有財產,得以設定地上權、出租或作價投資之方式,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開發、興建、營運使用。 第3 條.
各項商港設施提供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以下簡稱投資經營)者,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得自行規劃辦理或由公民營事業機構提出申請。
部應於1 個月內檢討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第3 條及第11 條. 規定一案,謹檢送本部書面報告如附件,敬請鑒察。 說明:. 一、依據中華 ...
名稱:, 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歷史沿革. 相關解釋 制定 ...
經營機構承租之公有財產經航港局同意後得轉租或提供他人使用者,其期限不得逾航港局與經營機構簽訂之租賃期間。 前項土地轉租或提供他人建築使用者,應以不 ...
2017年2月14日 - 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本文原始來源(另開新視窗). 發佈日期:2017/02/14 14:10:44 更新日期:2017/02/14 ...
2011年12月6日 - 條文規定,航港局經營的公有財產得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或作價投資的方式,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開發、興建及營運使用,或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 ...
十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指於商港區域內利用管道以外方式,提供機具設備及 ...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無償提供海關、移民、檢疫及安檢等行使.
十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指於商港區域內利用管道以外方式,提供機具設備 ... 十三、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指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由主管機關設置之國營事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