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民國106年)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2017年6月15日 - 為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 槍砲、彈藥、刀械,除依法令規定配用者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
2017年6月15日 - 為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 槍砲、彈藥、刀械,除依法令規定配用者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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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為中華民國規範人民使用槍砲、彈藥、刀械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法律。 歷史[编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於民國72 ...
【法規來源】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4.
2012年2月24日 - 如果槍枝或子彈其中一項被認定符合槍炮彈藥刀械條例中所禁止的槍械(即具殺傷力). 本刑是五年以上! 除非被認定是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 ...
第5-2 條, 依本條例許可之槍砲、彈藥、刀械,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其持有之槍砲、彈藥、刀械,由中央主管機關給價收購。但政府機關( 構)購置使用之槍 ...
槍砲、彈藥、刀械,除依法令規定配用者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3 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縣(市) 為縣(市) 政府。
凡於本署及所屬機關執法範圍內,由本署主辦查獲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等犯罪行為,非法持有、走私、製造、運輸具有殺傷 ...
面積均逾20 焦耳/平方公分,業屬實務認定之具殺傷力之空氣槍,是被告. 之行為被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規定(以下簡稱系爭規. 定),予以起訴。聲請人 ...
第五條之二. 依本條例許可之槍砲、彈藥、刀械,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銷或廢止其. 許可;其持有之槍砲、彈藥、刀械,由中央主管機關給價收購。但政府機. 關(構)購置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