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

第三章應用. 第17 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第18 條.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