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規範

滯洪設施設計規範. 設計規範: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212~217條. 第十九節滯洪設施. (滯洪設施). 第二百十二條滯洪設施係指具有降低洪峰流量、遲滯洪峰到達時間或增加入滲等功能之 ... 第三百四十九條永久性滯洪池及沉砂池之範圍,應編定為水利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