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民國105年立法106年公布)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1 第一章總則; 2 第二章一般廢棄物之清理; 3 第三章事業廢棄物之清理; 4 第四章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及廢棄物檢驗測定機構之管理; 5 第五章獎勵及處罰; 6 第 ...
1 第一章總則; 2 第二章一般廢棄物之清理; 3 第三章事業廢棄物之清理; 4 第四章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及廢棄物檢驗測定機構之管理; 5 第五章獎勵及處罰; 6 第 ...
名稱:廢棄物清理法. 修正日期:民國106 年06 月14 日. 第一章總則. 第1 條. 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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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 ...
清除、處理、清理機構. 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要. 要. 設有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之事業. 要. 要.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项第3款第3目至第6目(如下)設置 ...
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 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 時,亦同。
台灣因自產天然資源有限,多仰賴進口資源發展經濟,然近幾十年來因經濟高度發展,天然資源已逐漸匱乏,以致追求資源永續利用與發展,乃成為世界經濟發展之潮流。
廢棄物清理法修正第三十八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106 年6 月14 日. 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2531 號. 第三十八條. 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應向 ...
本細則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2 條.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廢棄物清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策劃、訂定 ...
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第一項第二款. 之事業,係指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 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