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依第五條第二項之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協調指揮體系,委託醫療 ...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 ...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 ...

緊急醫療救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四條之二條文

修正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 十二條、 ... 第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 處理下列 ...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