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洪設施

第二百十二條滯洪設施係指具有降低洪峰流量、遲滯洪峰到達時間或增加入滲等功能之設施;其目的在於降低因開發山坡地而增加 ... 第二百十五條滯洪設施之滯洪量水理計算如下: ... 第三百四十九條永久性滯洪池及沉砂池之範圍,應編定為水利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