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編 - cpami.gov.

特別用途之建築物專業法規另有規定者,各該專業主管機關應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轉知之。 第三條之一, 建築物 ... G類. 辦公、服務類, 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或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 ... 但僅供建築物用途類組H-2組使用者,不受此限。

第二條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類組使用項目舉例A ...

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 ... G-1. 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 ... H-1. 1. 民宿(客房數六間以上)、宿舍、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招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