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第二十五條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條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2013年8月31日 - 建築執照可分為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及拆除執照四種。其中,建造執照指建築物的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的建築執照;使用執照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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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建築法第二十五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建築物在建造之前需要先申請並領得「建造執照」,始可動工建造;建造完成後需申請並領得「使用執照」,始可 ...
按建何謂建築物「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及「變更使用執照」?築法第二十五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建築物在建造之前須先申請並領得「建造執照」,始可動 ...
消防審查:變更使用經建築主管機關核可後,依現行消防法令檢討繪製消防圖說向消防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4. 按圖施工。 5. 竣工勘驗。 6. 取得變更使用執照。 □可行性 ...
變更使用執照竣工勘驗及核發許可、建築物公安、室內裝修、老屋健檢等業務 【違建處理科】 辦理未領得使用執照既有建物居家用戶申請接水接電作業 【公寓大廈科】
修正日期103/03/27「新北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築執照作業要點」第2點執行方式及前中 ... 修正日期109/01/01 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
本法第七十條之一所稱建築工程部分完竣,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二幢以上建築物,其中任一幢業經全部施工完竣。 二、連棟式建築物,其中任一棟業經施工完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