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建築物者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使用建築物者於使用建築物時,首須注意「使用執照」上所載的用途。而所謂「使用執照」,係指建築物建造完成後的使用或變更使用,應向主管機關請領的執照者,稱之。
使用建築物者於使用建築物時,首須注意「使用執照」上所載的用途。而所謂「使用執照」,係指建築物建造完成後的使用或變更使用,應向主管機關請領的執照者,稱之。
原核發之使用執照未登載使用類組者,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依 ... 三、從屬用途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使用單元樓地板面積之五分之二。
變更建築物用途之使用類組,例如:建築物原核准為用途「店舖」,擬變更為「餐廳」使用 ... 原使用執照之建築竣工平面圖、消防竣工圖;涉及結構變更者另檢附結構圖說、 ...
法源依據: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市、縣(市)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
行業以C-2倉庫(倉儲場)類組使用用途申請,另應檢附經本府城鄉. 法展局、經濟法展局審查許可文件。 (2)為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及防火避難設施,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
特殊工作場、工場、工廠(使用動力超過15匹馬力或電熱超過60千瓦之作業廠房)、 ... 有線電視及廣播電台除攝影棚外之其他用途場所、少年服務機構綜合之服務場所。
法規名稱:,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 附表五-建築物主從用途關係表 ... 原核發之使用執照未登載使用類組者,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 ...
依據建築法第73條第二款:建築物應依核定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的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 ...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 更使用辦法. 建築物依使用執照用途使用. 都市計畫細部. 計畫.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 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都計、建管法令規定.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建築物(用途及戶數變更除外)申請書表. 相關檔案. 臺北市領有使照建物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書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