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跳到 第二章住戶之權利義務 -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 公寓大廈有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決議 ... 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