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第28 條(101.01.04 版)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國有財產法 ( 民國101 年01 月04 日 ). 第28 條,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國有財產法 ( 民國101 年01 月04 日 ). 第28 條,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沒有這個頁面的資訊。瞭解原因
檢視現行法條, 第28 條,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此外,依得從事業務的範圍與性質,區分為第一種金融商品交易業(第 2條第8項、第28條第1項)、第二種金融商品交易業(第2條第8項、第28條第2 項)、投資推介代理業、( ...
【國有財產法】. 第28條.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依據《遺產稅條例》第28條,並連同該條例第14(12)條及第3條,總督會同行政局訂明以下的表格分別為 .... 按照第111章第14(12)條,本人現已評定上述遺產的價值為$.
第28 條. 各級消防機關為配合救災及緊急救護需要,對於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得舉辦訓練及演習。 顯示立法 ...
第28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禁止事項,由中央辦理時,應由主辦機關會商內政部及當地政府勘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准後,通知該用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