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第28 條(101.01.04 版)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國有財產法 ( 民國101 年01 月04 日 ). 第28 條,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國有財產法 ( 民國101 年01 月04 日 ). 第28 條,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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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憲法 第28条(にほんこくけんぽう だい28じょう)は、日本国憲法の第3章にある条文で、勤労者の団結権について規定してい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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