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 - 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一、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 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 一個半月之租金。
一、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 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 一個半月之租金。
根據《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不動產經紀業向買賣或租賃任一方或雙方所收取報酬總額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的6%或1.5個月的租金,但這 ...
仍按以往計收標準以成交價金之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六收取服務報. 酬,造成服務成本相若,但消費者卻因房價上漲而多付鉅額服務. 報酬,徒增交易成本之不合理現象。
2019年10月31日 -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郭凌豪法務簡敏丞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 條》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9年5月2日台內中地字第8979087號函訂定 ...
民眾委託仲介業者買賣房屋時,於簽約時應先了解其報酬計收標準,以免吃虧。依內政部規定之報酬計收標準如下: 一、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 ...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 ...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 ...
收取報酬標準及方式(影本) ... (3)收費標準是否固定 ... 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